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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船舶垃圾还能接收吗?
2020/2/19 14:21:27 来源:中国水运网 发布人: 点击量: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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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编制的船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指南明确指出,船舶应尽量减少船岸人员的交流活动,严格控制因工上船人员活动等。必要的船舶垃圾接收作业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带来一定影响。

为保障船员和垃圾接收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垃圾接收作业期间双方人员的交叉接触,河北辖区海事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监管实际,集中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环节大家普遍关心和常见的十个问题并统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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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船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该船垃圾可以接收吗?

答:船舶如发现船员存在“新冠肺炎”相关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安排船员离船就诊,并暂停在港口进行垃圾排放作业,同时将船员发热的情况如实向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上垃圾应经卫生除害处理,并报相应海关或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接收作业。

Q02

疫情防控期间,垃圾接收作业需要报告哪些信息?

答:船舶和垃圾接收单位双方确认人员无相关症状后,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向作业地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动态,并在接收作业完毕后将实际作业情况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提醒: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在作业开始前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了解船舶船员健康状况,发现船员存在“新冠肺炎”相关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立即将了解到的船舶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部门同意前不得安排垃圾接收作业。

Q03

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哪些防护措施?

答:作业前,双方用自带的体温检测仪检测体温,并告知对方,一旦发现参与作业的人员存在“新冠肺炎”相关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作业过程中,垃圾接收单位应充分做好垃圾接收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为接收作业人员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检测仪等防护物资,可制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垃圾接收作业接触人员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作业接触人员。船舶应要求船员佩戴口罩、手套、眼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做好人员防护。

Q04

垃圾接收前,需要船舶做哪些处理?

答:接收作业过程倡导“无接触”式作业。船舶应提前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装入牢固的垃圾袋中并进行封闭,同时对垃圾袋外部使用消毒液进行必要消毒,特别是对船员用过的口罩、手套等防护废弃物应进行单独分类、封装并标注“防护废弃物”。在接收人员到达现场前尽量将垃圾送至船下。

Q05

垃圾装车运输前需要注意什么?

答:接收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垃圾封装情况和消毒情况,并可对垃圾袋封口处和地面进行必要的消毒工作,确认后装车运往处理单位。

Q06

船舶进行垃圾消毒等作业存在困难,怎么办?

答:接收作业中船舶与接收作业方应相互配合,如来港船方实施操作存在困难,由垃圾接收人员协助完成垃圾封装、消毒等操作,整个作业过程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保持安全距离,倡导“无接触”式作业。

Q07

垃圾接收后如何处置?

答:垃圾接收作业结束后,垃圾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垃圾尽快送到垃圾处理单位,由垃圾处理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将垃圾在接收单位或接收车辆长时间留置。垃圾接收单位应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处理时间、数量、方式等。

Q08

船舶应保留哪些垃圾接收作业单据?

答:污染物接收凭证:垃圾接收作业后,垃圾接收单位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凭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Q09

垃圾接收作业双方应建立哪些台账?

答:船舶垃圾接收作业完毕后:船舶应按规定要求将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的垃圾记录簿内,同时应将实际作业过程中所有接触到的接收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记录。

垃圾接收作业单位应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垃圾接收作业接触人员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垃圾接收船舶、接收时间、具体接收人员、接触的船员及联系方式、垃圾处理单位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Q10

垃圾接收作业完毕后,相关防控措施就结束了吗?

答:作业结束后,相关防控措施还不能完全结束。垃圾接收作业后14天内参与作业的双方人员中若存在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情况,船方或接收方应将实际接触人员上报相关海事管理部门,便于后期开展疫情接触人员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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