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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局关于发布长江干线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洗舱指南(试行)的通告
2023/8/18 9:12:58 来源:长航局公告 点击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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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洗舱指南(试行)

为保护长江水域环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长江大保护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化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指导长江干线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规范洗舱,保障长江航运安全、绿色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在长江干线洗舱及洗舱水交付、接收等行为。

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26 号)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1 号)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 27 号)

9)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21号)

10)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

效机制的意见(交办安监〔20161 号)

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12)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1730-2022

3 术语和定义

3.1 拟载货物

系指船舶下一航次计划装载运输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3.2 卸载货物

系指船舶到目的港口卸下所承运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3.3 洗舱

以水、原油、化学清洗剂等作为介质,通过洗舱设备清洗液货舱内表面及其构件、以及附属管系和货泵内货物残余的作业。

3.4 水上洗舱站

系指依据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建设的,用于清洗船舶液货舱的专用场所,包括码头、洗舱设备和洗舱水接收、处理或转运设施等。

3.5 相容

系指货物卸载后的残液与拟载货物之间不会发生反应以导致危害安全和环境的情况发生。

4 洗舱的情形

4.1 换载货物洗舱

除下列情形外,液货船卸货完毕后,应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

1)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2)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3)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4.2 船舶拆解、修理、检验前洗舱

4.2.1 废油船拆解前。

4.2.2 载运有火灾、爆炸风险或有毒货物的液货船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检修前需要洗舱的。

4.2.3 为保障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液货船在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检验前需要洗舱的。

4.3 其他洗舱情形

4.3.1 货主为保障拟载货物的品质,避免货物被污染,要求洗舱的。

4.3.2 船舶免洗舱证明上注明的拟载货物品种发生变更,拟载货物和卸载货物不相容的。

5 洗舱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液货船应在水上洗舱站进行洗舱,并交付洗舱水。

洗舱结束后,水上洗舱站向洗舱船舶出具《洗舱证明》(见附件 1)。

5.1.2 液货船换载货物洗舱可依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换载货物洗舱参考表》(简称《参考表》,见附件

2)确定。换载货物未在《参考表》上的,可能影响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议洗舱。

5.1.3 拟载货物与卸载货物相容免于洗舱的,由货主出具《换货免于洗舱同意书》(见附件 3),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4 洗舱作业结束后,液货船和水上洗舱站按规定通过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录入洗舱水交付信息。

5.2 水上洗舱站

5.2.1 水上洗舱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洗舱作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2.2 水上洗舱站按规定配备洗舱作业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5.2.3 水上洗舱站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消防应急、监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洗舱作业过程中应对可燃、有毒等气体含量进行实时监测。

5.2.4 水上洗舱站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等其他经营活动的,宜合理安排装卸和洗舱计划,尽可能优先满足船舶洗舱需求。

5.2.5 提倡水上洗舱站不断优化洗舱工艺,逐步提升洗舱服务能力。

5.3 航运公司

5.3.1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需加强对所属船舶洗舱安全管理,加强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和船员有关洗舱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岸基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与应急操作技能。

5.3.2 航运公司需监督船舶按要求洗舱,并实时掌握船舶洗舱动态。提倡航运公司积极开展船载 CCTV 系统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船岸自主智能监控系统应用。

5.3.3 航运公司所属液货船在进行修理、检验前,需和船舶修造企业、船检机构共同研判,如需通过洗舱才能保障修理、检验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须按规定洗舱。

5.3.4 液货船需洗舱的,航运公司向其下达洗舱计划,或由液货船制定洗舱计划报航运公司确认。

5.4 液货船

5.4.1 洗舱作业前,液货船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5.4.2 洗舱作业前,液货船与水上洗舱站双方共同制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以及应急计划。液货船须向水上洗舱站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卸载货物资料。

5.4.3 洗舱作业期间,液货船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进行燃料加注等可能影响安全的作业和活动。

5.5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对到港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货船舶洗舱情况进行核对,进港装货未洗舱也没有免洗舱证明材料的,进港卸货没有下一航次洗舱计划或免于洗舱证明材料的,在装卸货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6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应在液货船修理、拆解等作业前核对是否洗舱及洗舱水去向。对需要洗舱而未洗舱的,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5.7 货主

5.7.1 充分考虑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经评估需要洗舱的,要求承运液货船按规定洗舱。

5.7.2 货主已出具《换货免于洗舱同意书》的,在运输过程中货主发生变更,须由新货主重新出具《换货免于洗舱同意书》。

5.7.3 提倡货主以保证货物品质为目的要求承运液货船洗舱。

5.8 其他

5.8.1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加强液货船洗舱监督管理。

5.8.2 水上洗舱站在作业区显著位置、网络平台等公示洗舱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事项,以及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洗舱证明

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换载货物洗舱

参考表

3.换货免于洗舱同意书


 

洗舱证明

 

洗舱证明(存根)

编号:

被洗船舶名称: (船舶识别号:

被洗货舱:                所属公司:

作业前装载货品:

产生洗舱污水: 吨,固体污染物: 公斤洗舱作业日期: 日,经办人:

洗舱证明

编号:

兹证明:

我司于 日对 公司所属

(船舶识别号: 舱室进行了洗舱作业,该船洗舱作业前所载货品为 洗舱作业共产生洗舱污水 吨,固体污染物 公斤,已全部转岸接收。

舱内气体检测结果:

可燃气体: %LEL,有机气体: ppm O2 %

特此证明。

洗舱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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