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北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政策适用对象、补贴范围和条件、补贴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内容,旨在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全省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
《实施办法》明确补贴范围和条件,船籍港登记为湖北省的营运船舶和湖北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为政策适用对象。其中,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对于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实际办法》明确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以上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