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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2021-01-26 来源: 点击量: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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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我国开展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已经有一个多月了,鉴于航运业及船员工作的特殊性,有很多人会关心,如果在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那是不是属于工伤?能用上五险一金中的工伤保险吗?

一般情况:船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这个问题,人社部2020年2月就已经做过解释,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去世的李文亮医生,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新冠肺炎属于一种传染性疾病,因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用以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来判断船员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职工感染疾病或因病死亡的,除非属于职业病,或者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否则,一般不能认定为或视为工伤。新冠肺炎不在船员的职业病之列;其也不属于强烈的致死类疾病,感染新冠肺炎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基本不能被认定为或视为工伤。

争议:因工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虽然有上述第1点的分析(即,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用以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来判断船员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但考虑到感染新冠肺炎确实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且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仅强调“伤害”的结果,而不论伤害的原因是事故还是疾病,因此,对于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构成工伤的几种特殊情况

其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据此,如果某条船舶所涉及的船东、船员、挂靠港口等与广东省有关,则应船东的要求驶往或者途径已经被依法宣布为疫区的港口,那么如果该船上的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则应认定为工伤。此外,鉴于该规定仅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是否会予参考,取决于当地受理案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其二,按照相关规定(注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只有对疫情防控和救治负有职责的人、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病亡的,属于工伤。具体到船员而言,对于参与到防控和救治工作中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病亡的船员,只有当其是受政府机关委派或指令、对疫情防控和救治负有职责的情形下,才构成工伤;若仅出于自愿参与其中,则不构成工伤。

链接:接种现场:没有不适,充分信任国产疫苗

优先接种新冠疫苗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海员在船感染的风险,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海员的心理压力,是确保疫情期间海员安全航行的有效措施。来看看各地船员的接种情况——

2020年12月19日,某公司组织来自广东、湖北、江苏、河北、山东、天津等地27名船员,前往上海浦东曹路体育中心,顺利完成了新冠疫苗(首针)接种。

2021年01月11日,据深圳海事局官方消息,辖区内首批 6 家航运公司共计 140 余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及相关人员顺利在深圳市完成新冠疫苗集中接种。

2021年01月16日,天津一公司230名船员弟兄及部分岸基人员顺利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2021年01月16日“远北海”轮全体26名船员兄弟在辽宁大连进行新冠疫苗接种。

【天津】

“挺好的,没有什么不舒服,跟正常打针一样的感觉。”

“早晚都得种,早种早安全。”

“我们船员工作特殊,还是早种好。”

“很感谢公司,首先想到的是我们船员,第一批次就给我们种。”

【上海】

“接种的针管很细,我接种的时候基本没有疼痛感,完全没有不好的感受。同事们在接种的时候,大部分感觉正常,在观察区休息一会就好了。观察半小时以上,确认无不良反应后。”

“公司第一时间安排我们一线远洋船员接种新冠疫苗,相隔14天的两次接种后除了感觉接种的部位有点胀以外,其他没有任何的不适,也没有感冒的症状,对于国产疫苗还是充分信任的。”

目前,已接种新冠疫苗的船员都表示没有任何不适,而根据新华社发布的新闻,在进行了各项综合实验后,有明确数据表明,国产新冠疫苗对各种变异株都是有预防作用,所以准备接种新冠疫苗的船员朋友们可以把心放在肚子里了,国家是值得信赖的。

(综合央视新闻、海事商事法律报告、航运e家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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