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港船闸
过闸船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江苏省高港船闸(以下简称高港船闸)通航诚信建设,鼓励船员按章过闸,建立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诚信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诚信过闸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高港船闸的船舶。
第三条 高港船闸根据船舶过闸行为的诚信表现,实行分类记分、综合评定。诚信管理工作包括过闸船舶诚信行为的征集、记录、处理、公开、保存等。
第四条 过闸船舶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阳光透明、诚信优先、失信受限的原则。
第五条 高港船闸根据《过闸船舶失信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对船舶的过闸行为实行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对失信船舶的处理:
(一)对记分分值累计达3分的船舶,微信自主申报暂停1个月,实行人工登记;
(二)对记分分值累计达6分的船舶,微信自主申报暂停2个月,实行人工登记;
(三)对记分分值累计达至9分的船舶,微信自主申报暂停3个月,实行人工登记;
(四)对记分分值累计达12分的船舶,微信自主申报暂停6个月,实行人工登记;
(五)对记分分值累计达12分以上的船舶,暂停高港船闸通航资格3个月。
暂停微信自主申报暂停通航资格的起始日为累计记分值达到相应标准之日,但若在暂停期内再受处理的,需在原暂停期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暂停期不受跨年度影响。
第七条 对失信船舶的记分信息和处理情况将通过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予以公示。
第八条 失信船舶的处理由高港船闸稽查股具体负责。
第九条 船员对“诚信档案”记录有疑异的,可向船闸管理所申请查询。失信船舶处理时间为工作日的08:00-11:30,13:30-16:00。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高港船闸管理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港船闸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2月3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高港船闸管理所《过闸船舶失信行为记分标准》
过闸船舶失信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