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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关于《长江上游佛面滩至成贵高铁宜宾 金沙江大桥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2020/11/12 11:08:35 来源:长江海事局 点击量: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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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游佛面滩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上游佛面滩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 航段的船舶航行秩序。我局组织对《长江上游佛面滩至界石盘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上延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水域。现予以发布,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长江海事局2020 年 11 月 10 日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游佛面滩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航段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上游佛面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下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050.3千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航行于长江上游佛面滩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航段的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五条 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70.0米以下时,总长150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重庆羊角滩水位3.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62.0 米以下时,或重庆羊角滩水位5.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52.0米以下时,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总长110米以上油船、化学品船及总长13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禁止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第六条 泸州水位1.0米以下时,总长110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永伦水子坝码头(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88.8千米)以上水域航行。
泸州水位1.0米至2.5米时,总长120米以上的船舶禁止在永伦水子坝码头以上水域航行。
第七条 上行船舶通过急流滩时的最低航速不得低于1 千米/小时,且通过任一急流滩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在具备助拖条件时应当助拖,不具备助拖条件时应当自行退滩。
第八条 通过以下急流滩的上行船舶,主机功率每马力载货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减载或者助拖等措施:
(一)长寿王家滩:羊角堡水位151.0米至154.0米时, 不得超过3.0吨;羊角堡水位151.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2.5 吨。
(二)江津小滩子:泸州水位4.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8吨;泸州水位1.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吨。
(三)斗笠子:泸州水位1.0米至1.5米时,不得超过1.8 吨;泸州水位1.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吨。
(四)瓦窑滩:泸州水位3.0米至5.0米时,不得超过1.8 吨。
第九条 汛期武隆流量12000立方米/秒以上时,禁止船舶在涪陵乌江大桥以下乌江水域停泊。
第十条 汛期船舶通过观音滩航段的限航要求:
(一)客船、滚装船:三峡水库入库流量60000立方米/ 秒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上行通过。
(二)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三峡水库入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上行通过;三峡水库入库流量4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不得上行通过。
(三)多用途船、干散货船、船队:三峡水库入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上行通过;三峡水库入库流量4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不得上行通过。
(四)600总吨以下的砂石运输船舶:三峡水库入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不得上行通过。
第十一条 汛期船舶通过黄草峡航段的限航要求:
(一)韩公韩婆水位165.0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客船和滚装船以外的上行船舶不得通过,夜间上、下行船舶均不得通过。
(二)韩公韩婆水位161.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船队和重载货船不得上行通过。
(三)韩公韩婆水位158.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600总吨以下的砂石运输船舶不得上行通过。
第十二条 汛期船舶通过铜锣峡航段的限航要求:
(一)客船、滚装船:
1. 重庆羊角滩水位18.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水位陡涨时不得夜间通过;
2. 重庆羊角滩水位20.0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不得通过;
3. 重庆羊角滩水位22.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通过。
(二)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
1. 重庆羊角滩水位15.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
2. 重庆羊角滩水位15.0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不得夜间通过;
3. 重庆羊角滩水位18.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通过。
(三)多用途船、干散货船、船队:
1. 重庆羊角滩水位12.0米以上且水位陡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
2. 重庆羊角滩水位15.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
3. 重庆羊角滩水位18.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下行通过;
4. 重庆羊角滩水位20.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通过。
(四)600总吨以下砂石运输船舶在重庆羊角滩水位15.0米以上且水位上涨时,不得通过。
第十三条 汛期船舶通过朝天门两江交汇水域的限航要求:
(一)嘉陵江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一半时,禁止船舶通过朝天门两江交汇水域;
(二)北碚水位日涨幅超过8.0米而长江未出现水位陡涨时,禁止船舶在黄花园大桥以下嘉陵江水域航行;
(三)北碚水位日涨幅超过5.0米而长江水位未上涨时, 禁止两江游船和重载货船在黄花园大桥以下嘉陵江水域航 行;
(四)北碚水位日涨幅超过3.0米而长江水位未上涨时, 禁止小快艇和重载砂船在黄花园大桥以下嘉陵江水域航行。
第十四条 汛期船舶通过长江—赤水河两江交汇水域的限航要求:
赤水河口水位日涨幅超过5.0米且大于长江日涨幅水位2.0米时,禁止船舶在赤水河口两江交汇水域航行。
第十五条 汛期船舶通过长江—沱江两江交汇水域的限航要求:
沱江水位日涨幅超过5.0米且大于长江日涨幅水位2.0 米时,禁止船舶通过茜草碛两江交汇水域航行。
第十六条 汛期通过宜宾合江门交汇水域的限航要求:
(一)合江门水位7.0米以下时,岷江或金沙江水位日涨幅超过3.0米,船长不足60米的船舶禁止通过宜宾合江门交汇水域。
(二)合江门水位7.0米以上时,岷江或金沙江水位日涨幅超过2.0米,船长不足60米的船舶禁止通过宜宾合江门交汇水域。
(三)合江门水位12.0米以上时,岷江或金沙江水位日涨幅超过3.0米,所有船舶禁止通过宜宾合江门交汇水域。
第十七条 600总吨以下砂石运输船舶不得夜间航行、作业。
第十八条 载运一类散装危险货物船舶不得夜间通过控制河段和严禁会船水域。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水位陡涨”是指长江上游当地水位24小时内涨幅在3.0米以上,以及嘉陵江当地水位24小时内涨幅在3.0米以上且预报水位一次性涨幅不小于7.0米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汛期”是指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类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在运输及装卸作业过程中具有极高安全风险,或具有毒害性、极大污染危害性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长江上游佛面滩至界石盘航段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通航〔2015〕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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