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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砂石采运销“一条龙”犯罪团伙被捣毁
2020/3/14 7:56:46 来源:中国水运报 点击量: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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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涉水工程建设利国利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在涉水工程建设中逃避施工监管,违反砂石处置规定,超范围挖采砂石出售以谋取高额利润,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

近日,长江干线上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盗采长江砂石的“鑫某某”轮非法采矿案宣判,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截至记者发稿时,犯罪嫌疑人未提出上诉。

全面禁采期,他们的砂石哪来的?

这一案件要从2年前说起。2017年12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对锚泊于辖区水域“鑫某某”轮进行例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该轮船长李某及记账员李某勇房间内有挖采、贩卖长江砂石账本、部分残缺不全的发货单及收款收据等记录单据。

细心的民警从记录单上发现上面填写的日期都是近几日的记录,而此时整个四川长江段均处于全面禁采期,他们的砂石又是从哪里挖采并贩卖的呢?

带着疑问,民警现场询问了该船管理人员,面对民警的询问,船长李某的眼神左右闪避,声称他们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实施一项政府取水工程建设,需要在长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进行工程开挖,所挖采起来的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违规对外销售情况,随后还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复印件。

民警结合在其船上房间里发现的销售记录本,初步判断此事可能有“猫腻”,疑似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当即向“鑫某某”轮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知书,同时将该情况向分局刑侦部门做了汇报。

是职务侵占还是非法采矿犯罪?

接报后,泸州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刑侦部门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围绕该工程项目,调取了地方发改部门批复、党政办会议纪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鑫某某”轮挖石船在长江某地水域作业的情况说明》、航道部门审查意见函、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某源水务公司取水工程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方的某某公司施工(弃土处置)方案等等材料,证实了该工程的确为地方政府和水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项目。

但引起办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证明材料中唯独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由于涉水工程专业知识面广,情况较为复杂,仅有政府批文等材料,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采砂许可手续是否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是“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

将工程建设中挖采起来的砂石直接用于贩卖,所得款项归个人所得,到底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从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证的日期来看,曾某等人在2017年12月1日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如果构成非法采矿罪,那2017年12月1日以后曾某指使“鑫某某”轮进行挖砂采石施工是经过海事部门同意,其将挖采起来的砂石用于贩卖,是否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弃土(长江砂石),属职务侵占还是非法采矿犯罪?

为准确定性,专案民警结合前期调查,认真研究《关于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就有关条款、规定的实际操作进行业务咨询,明确了案件的核心、关键性问题。

经过认真分析和科学研判,专案民警一致认为:本案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批的采砂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挖采的砂石连同施工中超范围挖采的砂石作为砂石资源直接出售谋取利益,已触及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涉嫌非法采矿罪。

斗智斗勇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

据介绍,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文等均系有前科人员,具有极强反侦查经验,相互间事前就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订立了攻守同盟。

“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转到其临聘财务人员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挥霍,犯罪嫌疑人还不断更换在该船上的打工人员,事后主导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串供等等。”办案民警告诉记者。

在对嫌疑人的审讯中,主犯曾某不断以工程真实存在且系经过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为由进行狡辩,抗拒讯问。同时,坚称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买卖的规定,在“明知”上进行回避,更甚至一度叫嚣“我有几千万的工程在干,你们耽误了我的时间,所有损失你们公安机关必须承担”、“我什么都不知道,你们有证据直接判我就是”、“我拒绝回答你们的任何问题”等等,企图通过胡搅蛮缠达到逃避法律打击的目的,使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全方位收集证据,彻底将此案查深查实,绝不姑息!”泸州分局局长刘开林向专案民警下达了死命令。专案民警顶着压力,对每一名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行为、地位、所起的作用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优化审讯方案,同时根据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图认真测算工程所需开挖方量。通过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员事前共谋、协调转运、买卖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最终,在强大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被各个击破(主犯曾某外),均如实交代违法犯罪过程,并交出了藏匿的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等,为案件的成功移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盗采砂石4.6万余吨非法获利130多万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贵等人结伙,在明知长江四川段全线禁采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 月17日期间借口实施取水工程建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赁挖石船,罔顾水务、海事及取水工程发包方关于砂石只能回填、严禁销售的规定,组织人员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长江水域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并转运出售获利,共计非法挖采长江砂石共计46050吨, 出售获利共1324860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00元的费用将“鑫某某”轮的砂石挖采作业全部承包与船长(管事)李某,并事前与徐某文商定将“鑫某某”轮所挖采砂石以18元、2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直接出售给徐某文、徐某贵。谈妥后,徐某文、徐某贵二人在明知曾某没有办理采矿手续,且长江上游全线禁采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租用了“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两艘运砂轮前去购买装运砂石,并将非法购得的砂石以30元每吨的价格“倒手”赚取差价。

在非法挖采期间,曾某还将非法所得砂石以18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给“文富某某”轮船主2220吨,获利39960元,而船长李某在明知曾某无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为获得曾某拖欠的工资,不仅积极参与非法挖采,还在曾某的授意下主动联系买家以21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砂石共计2900吨,获利60900元。

2020年2月26日上午,在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主审法官宣判:“被告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5.024万元……”

至此,长江干线首例披着合法外衣,疯狂实施盗采长江砂石并集采、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

泸州分局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将对长江涉水工程建设中超范围挖采砂石谋取高额利润的违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很好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泸州分局将深入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案件的警示意义进行宣传,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的违法行为,打好“共抓大保护”持久战。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全媒记者 甘琛 通讯员 方建平 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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