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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12月施行!这些变化要知晓!
2018/11/30 9:20:44 来源:中国水运网 点击量: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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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作出修改,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七条合并,并删除第六条第(一)项,表述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具体修改为: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删除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和环境影响技术”。 
3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中的“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将第二款第(四)项中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 
4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将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5  将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经营资质。” 
6  将第二十条中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修改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7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8  删除第二十二条。 
9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11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已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并删除第(三)(四)项。 
12删除第二十六条。 
1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14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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