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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2018/9/24 8:53:10 来源:交通运输部长航局 点击量: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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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变化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三条)在《试行规程》基础上,对法律依据、实施单位进行了调整,原《试行规程》第三条通航调度原则及调度程序调整至《规程》第四章。

1、法律依据调整(第一条)。《规程》第一章第一条法律依据款项中增加《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安检暂行办法》)。《安检暂行办法》于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过坝船舶将100%安检,船舶过坝调度流程相应发生变化,因而,《规程》法律依据款项中增加《安检暂行办法》。《三峡船闸通航调度技术规程》为调度规程制定的参考资料,不作为制定管理依据,予以删除。

2、实施单位调整(第三条)。《联动方案》、《安检暂行办法》实施后,在过坝船舶通航调度管理中,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由于重点急运物资的审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认可,《规程》第一章第三条增加“相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二)第二章 通航调度管理水域

1、新增“第二章 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吸收了长江干线过坝船舶联动控制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通航调度管理水域”上起云阳长江大桥,下至石首长江大桥,541.8km水域,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各水域内船舶管理及船舶锚泊数量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由三峡局、长江海事局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并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执行。

(三)第三章 通航设施及其运用条件

《规程》第三章“通航设施及其运用条件”( 第七-十六条)原为《试行规程》第二章。

1、通航建筑物条款调整(第七条)。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靠船墩属于船闸工程中的靠船建筑物,修订后,将靠船墩纳入了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范围。

2、锚地停泊区的确定及发布(第八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待闸锚地和停泊区运用条件及功能由长江海事机构依法确定并发布公告,两坝间锚地和停泊区,根据管理原则,由三峡海事机构报长江海事机构统筹实施。

3、船闸及升船机相关通航尺度调整(第九条、第十条)。根据新发布的《三峡升船机通航船型技术要求(试行)》(部公告2018年第44号)对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的最大平面尺度及净空高度进行了明确,升船机的最大平面集泊尺度为“长110米,宽17.2米”、净空高度为“18米”。

4、过坝船舶吃水控制(第十一条),明确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吃水按2.7m控制。过闸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由三峡局根据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运行条件确定并对外发布通告。

5、通航水位调整(第十四条)。《规程》通航水位条件根据《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进行了修改。

6、通航流量标准(第十五条)。明确了葛洲坝枢纽的最高流量按照入库和出库执行,依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明确“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25000至45000立方米/秒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两坝间船舶实行限制性通航。”长航局2015年发布了《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试行)》(长航三〔2015〕328号),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制定部颁标准《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汛期通航流量标准》,正式发布后将严格遵照执行。

(四)第四章 通航调度规则

第四章“通航调度规则”(第十七-三十一条)为新增章节,涵盖通航调度原则、船舶通过船闸及升船机的优先顺序、重点船舶定义及认定、优先总量控制、诚信管理相关内容。统一了《三峡-葛洲坝船闸检修期船舶过坝应急调度管理办法》涉及的重点船舶过坝认定程序等和《长江客船过闸管理规定》引导客船通过升船机等通航调度相关内容。

1、增加了“分类控制”的船舶过坝调度原则(第十八条)。主要体现为通过升船机的船舶与过闸船舶、枯水期通过葛洲坝三江航道的船舶与大江航道船舶、以及不同优先等级的分类控制。

2.根据船闸及升船机功能定位分别明确过坝船舶优先顺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过闸的短线客船调整为与示范船和诚信船同一优先等级。明确升船机停航检修期间,符合三峡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按照同类型船舶优先等级通过三峡船闸。

3.明确了8类优先船舶(特殊任务船、过坝客船、整船鲜活货船、重点急运物资船、集装箱船、商品车运输船和示范船型船舶、诚信船)范畴、认定程序及相关优先措施政策(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九条)。
(1)明确定义特殊任务船。
(2)明确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一律安排通过三峡升船机,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安排从三峡船闸通过。过闸的客船分长线客船和短线客船管理,并明确了长线客船的认定程序。
(3)明确鲜活货种类,整船鲜活货船定义:活货装载率达到50%及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货混装的船舶,装载率可以采用容积装载率、重量装载率或集装箱装箱率。
(4)参照原检修期间应急调度办法表述,明确重点急运物资定义及其认定程序,实施总量控制,正常情况下一般不核准,船闸停航检修期每日核准不超过4艘重点急运物资船。
(5)集装箱船定义为载运货物种类仅为集装箱的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且船舶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50%及以上的。明确集装箱船每日安排定时过闸。
(6)定义了商品车运输船,明确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设置2年过渡期。第1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2艘通过三峡船闸,第2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1艘通过三峡船闸,此后不纳入优先过闸安排。支持商品车运输班轮发展,其认定程序及优先通过升船机的办法由三峡局另行研究制定。
(7)定义了优先过坝的示范船,明确“大长宽比”示范船型船舶货物装载率或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50%及以上且连续通过两坝的大长宽比示范船,达到4艘后可优先安排成组通过三峡船闸。其他示范船型船舶根据有关政策和过坝需求情况给予适当优先。
(8)规范了诚信船舶范畴,按照诚信管理有关规定优先。

4.引导行业诚信发展(第三十条)。授权三峡局制定船舶过坝信用管理办法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明确列入优先过坝安排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评价等级。

5.优先船舶总量控制,最大限度体现公平过闸(第三十一条)。由三峡局根据三峡枢纽通航情况提出各类船舶优先安排的意见,长航局研究确定后发布通告。

(五)第五章 船舶过坝申报

第五章“船舶过坝申报” (第三十二-三十六条)为原《试行规程》第三章。

1、首次过闸船舶尺度复核流程调整(第三十二条)。(1)《长江干线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方案》实施后,船舶沿途分区待闸,按滚动计划进入核心水域安检,为便于过坝船舶生产调度的组织,首次过闸船舶尺度复核由“船舶首次申请过闸前”调整为“船舶首次申请过坝后在核心水域接受安检时复核”,并与长江三峡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相衔接。(2)进一步充实船舶建档提交资料,明确建档流程。建档提交资料在原来基础上增加静水力曲线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等相关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对过升船机船舶增加了船舶首部形状图和及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等级证书,进一步强化对安全及诚信要求。

2、结合《联动方案》明确了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船舶过坝申请流程(第三十三条)。

3、提出了船舶具备过坝条件后且在后续航程中向枢纽方向移动,方可申报过坝计划(第三十五条)的要求。防止船舶申报及计划船位不实,影响干扰通航组织秩序。

4、授权三峡局根据现场通航实际情况和通航调度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制定船舶过坝申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通航调度信息系统实现船位自动核实功能后,三峡局应及时优化修订申报管理办法为过坝船舶提供便利。

(六)第六章 通航调度计划
第六章“通航调度计划”( 第三十七-四十五条)为原《试行规程》第四章“通航调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查询和执行”,该章节内容调整较大。

1、明确通航调度机构职责(第三十七条)。明确三峡局设置通航调度机构具体职责,“三峡局设置的通航调度机构具体承担调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和统计工作”,增加了计划统计职责。

2、完善调度计划编制及发布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计划编制确认线及排序依据,新增了计划编制总体要求,一是结合《长江干线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方案》《安检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调度原则《规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调度计划排序依据。二是第三十九条将调度计划分为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和过坝计划;三是调整完善了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和过坝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间(第四十一条,21时、21时、14时和20时)。四是重点优先船舶(特殊任务船、整船鲜活货船、重点急运物资船)列入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滚动预计划。明确滚动预计划允许进入核心水域船舶方可列入安检计划(第四十条)。五是新增微信公众号方式查询调度计划(第四十二条)。

3、新增对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执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近坝水域、核心水域船舶进入时间要求,防止船舶不能准时抵闸,尽量提高调度计划执行效率。提出了不能按时进入安检区接受安检的,提前报告要求。

4、增加通航统计工作相关要求(第四十五条)。新增项,该项对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调度统计工作进行了规定。

删除了原《试行规程》 “第六章  船舶过坝规定”。

(七)第七章 灯光、信号及通讯联络

第七章“灯光、信号及通讯联络”( 第四十五-四十九条)原为《试行规程》第五章。

调整了VHF14频道使用水域范围(第五十条),VHF14区域由中水门扩展到艾家河。

(八)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新增章节,首次与现行国家倡导诚信管理有关要求相衔接,根据现行船舶过坝、待闸特点,提出了对违规行为的船舶取消申报、过坝延迟24小时过坝等诚信制约措施。

1、优先船舶不实、信息未及时更新、谎报瞒报参数、申报系统及AIS终端未开机、安检不合格、未按规定值守、和不服从联动控制措施等8种违规行为取消当航次申报。其中安检不合格的,执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2、对于已经在过坝过程中的船舶出现不服从调度指令、不遵守通航信号造成紧迫局面的和发生安全性时间造成过坝计划延误超过2小时及以上的,下一航次实施延迟24小时过坝。

3、过坝过程中因未遵守通航信号造成紧迫局面的、年度内2次及以上不服从指令或谎报瞒报以及不服从联动控制的,一年内实施延迟24小时过坝。

4、对故意制造虚假船位信息进行申报过坝的加重处理,3个月内不受理过坝申报。

(九)第九章 附则

1、调整了术语解释(第五十一条),删除“特种船舶”释义,增加了具备过坝条件、停航检修期和安检区域等相关定义。

2、新增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长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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