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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桥梁将被追究刑责
2018/4/24 15:13:09 来源:如皋市地方海事 点击量: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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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皋市一起船舶碰撞桥梁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已立案侦查,这是该市首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

去年11月9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如皋市九华镇洋港村十六组村民王某实际控制的“皖正和19”号船满载1070吨石子,航行至如海运河如皋段宁通高速公路大桥时,船艏左侧碰撞该桥桥墩后钢板撕裂破损,艏舱进水,导致船舶沉没。

当班驾驶沙某和船员王某从驾驶室左侧门逃出,沙某在桥北河东岸边芦苇中被救起。王某失踪6天后尸体在桥北河东岸浮出,经公安部门鉴定系溺水死亡。

经详细调查及对事故现场勘查后,如皋市地方海事处认为,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肇事船舶当班驾驶沙某在航行中未保持正规瞭望;
2、未能采用安全航速行驶;
3、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无相应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在船舶发生紧迫局面和碰撞危险时处置不当;
4、船舶存在超载现象。

间接原因是:

1、马鞍山市某运输公司作为船舶登记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对所属船舶未能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
2、船舶实际控制人王某法制观念淡薄,擅自聘用两名无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
3、王某购买船舶后擅自进行改装,且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便投入营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肇事船舶船主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班驾驶员沙某为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如皋市地方海事处提醒:

航运企业应从该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所属船舶安全管理,强化船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广大船员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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