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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雇用无证船员?水手驾驶船舶?借用船长证书?检察官说:都是违法行为
2018/3/23 14:38:55 来源:浙江检察网舟山讯 点击量: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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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网舟山讯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踪可疑?近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普陀山检察室依法监督了一起行政违法案件。

斗智斗勇

1月25日上午,普陀区朱家尖司法所向普陀山检察室反映,辖区社区矫正人员丁某某(男,52岁,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在1月24日上午10时至下午6时期间,离开本人住所且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手机,行踪可疑。当天,普陀山检察室就派员介入监督。

在接受检察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时,丁某某自述其跟船老板到定海区马岙海事处办理船员签证,因出门匆忙忘记携带定位手机,但言辞闪烁、神色不安,多次回避关键问题,引起检察官警觉。

1月26日上午,检察室派员到马岙海事处调查取证,查明1月24日丁某某曾以江苏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丰旺***号”船船长身份,到海事部门处理其不久前驾驶该船向某项目施工现场运送钢材,但进出沿海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有关信息而被行政处罚一案。

但据检察室日常掌握的情况,丁某某自2017年12月以来一直待业在家,未向当地司法所办理过外出工作手续,更未受雇佣到该船工作,且手机定位轨迹图显示1月12日当天其一直待在家里。

检察官认为丁某某向海事部门提供虚假证明,其背后可能隐藏涉事船舶未配备有资质船长、该运输航次有船员涉嫌无证驾驶等违法事实。

真相大白

1月29日至30日,普陀山检察室再次向丁某某及该船业务员进行调查。

原来,事发当天运输航次实际由该船上一名不具有船长适任证书的水手孙某某驾驶,船东怕海事部门发现其未聘用有资质船长、水手涉嫌无证驾驶等违法事实并追加处罚,遂由该船业务员以办理船员签证为名找到丁某某,让其冒充该船船长,意图逃避海事部门处罚。

1月30日,普陀山检察室将监督发现的该起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马岙海事处立案查处,同时协调朱家尖司法所依法对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2月6日,普陀区司法局依法对丁某某作出警告处分;马岙海事处依法对“丰旺***号”船水手孙某某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向该船船东发送了《船舶违法行为整改告知书》,并将该船的违法情况通报相关工程项目,目前该船已被清退出该工程项目,及时消除了重点工程建设和海上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官说法

船舶必须足额配备合格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的,依法由海事部门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船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法由海事部门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船员证书不得私自转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上船服务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对弄虚作假的船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同时对船员职务证书出借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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