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字兑现执行款
吴某夫妇从事海上渔业工作,2017 年 2 月 9 日,以购渔船为由,通过朋友向嵇某借款 64000 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归还借款。后经申请人嵇某多次催告,吴某夫妇仍未及时还清借款。申请人无奈提起诉讼,经灌南法院 2017 年 10 月 9 日判决,要求吴某夫妇归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让嵇某没想到的是,吴某迟迟没有联系他归还欠款。无奈之下,嵇某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干警调查,未发现吴某夫妇确有偿还能力,只是长期出海,不能确定其位置。
2 月 26 日下午三点多,执行法官武向阳接到嵇某的电话,称发现被吴某夫妇正在上海浦东新区东部沿海的海船上,随时可能出海,但是不能确定其具体位置。武向阳决定用准备出海务工的理由联系被执行人以确定其位置。经电话联系,吴某要求假称务工人员的执行干警于第二天到上海浦东新区某汽车站,由他们派人来接上船。
次日下午 16 时,假称务工人员的两位干警成功坐上吴某儿子的车,另外四名同事秘密联系,紧随其后,成功找到吴某,在向吴某宣布拘传决定后将其带上警车返回灌南。
2 月 28 日,嵇某终于拿回属于自己的借款 6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