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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2/2/14 0:00:00 来源:交通运输部 点击量: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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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水发【2012】31号    2012年0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2011年核查情况及开展2012年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核查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规范了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统计了国内水路运输业有关情况、促进了与经营者的沟通交流,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各省上报数据,2011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核查水路运输企业6516家,核查率、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4.34%、92.62%、4.62%、2.76%;共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5549家,核查率、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7.44%、93.96%、1.23%、4.81%;共核查个体运输经营者28081户,核查率、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4.34%、96.86%、2.00%、1.14%;共核查船舶157987艘/8487.25万吨,核查率97.27%,2010年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总艘数、总吨位、单船平均吨位分别较2009年增加10%、28.79%和16.96%。

  同时,在核查工作中也存在数据上报不够及时、准确,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要求执行不严格、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上报信息质量,加强对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对资质不完善企业整改工作。

  二、开展2012年核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经营者在2011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2.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11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营运船舶的相关情况。

  4.了解经营者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具体要求按《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执行。

  (二)核查工作分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2.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

  各中央航运企业、打捞局要积极配合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请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下属企业的核查意见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3.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核查具体事项。

  1.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含运输船舶营运证核查登记表和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2.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放《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12年4月30日)。

  3.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3年4月30日止”。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3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的填写和上报工作。最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省核查工作总结、《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含中央航运企业和部直属打捞局)、《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含中央航运企业和部直属打捞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

  上述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一并将经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Email:zhtx@wti.ac.cn)。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应将长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情况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1.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者;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

  4.经营者填报的《年度核查报告书》是反映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情况的重要数据来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经营者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的指导(《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阅《年度核查报告书》,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明显失真的数据,要责令经营者更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企业、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社会泄漏。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http://slyz.mot.gov.cn)年度核查功能录入所有参加核查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础数据(营运船舶数据可暂不录入),以加强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水路运政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中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佳丽,010-64418363、15811219827;部水运局:唐天雨、张同戌,010-65292643、65292553、65292744)。

  6.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年度核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

     4.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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