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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运口岸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
2020/4/4 8:22:42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发布人: 点击量: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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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疫情防控态势,严防疫情从港口口岸输入,近期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口岸与交通组在《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沪肺炎防控办〔2020〕114号)的基础上,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沪肺炎防控办〔2020〕114号)。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船员机构、航运企业或船舶代理应当切实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合理安排境外来沪船舶在上海港的船员换班,严格控制并避免发生船岸交叉感染。同时,船员机构、航运企业或船舶代理还应提前联系落实符合要求的船员专用隔离点。

  二加强船舶在航管理

  船舶在航期间,船长应督促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组织船员每天两次自测体温,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船员发热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在船隔离措施,并立即向所在港及下一港的海关、边检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海事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联系所在地卫健部门按照口岸发热病人流程处置。

  三完善口岸应急机制

  口岸监管部门要加强登轮检疫力度,一旦在船舶到港查验检疫时发现疑似或确诊的发热船员,港口经营人应立即联系港口所在地卫健部门将其转送至医疗机构就诊,并由港口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同船船员进行隔离和处置,航运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海事、边检、卫健等管理部门要求,落实船舶和在船船员相关防疫措施,在异常船员风险排除前,所有船员必须在船隔离,不得安排船员换班,严禁同船船员下船入沪。

  四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境外来沪船舶在上海港靠泊作业期间,除中国籍换班船员外,其他外国籍船员原则上不得下船登陆,特殊情况下必须登陆的,应在指定地点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境外来沪船舶船员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经海关检疫部门检疫通过的,可允许下船入境,且自境外港口离港至上海港靠港不足14天的,所有离船的中国籍船员原则上应当在本市船员专用隔离点继续接受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补足14天隔离时间(以航海日志记载的上一港离港时间起计算),专用隔离点容量不够时,经船员机构、航运企业或船舶代理与相关区防控管理部门协商并经同意,也可安排船员到相关区隔离点进行隔离。隔离期间实行单人单间居住和集中封闭管理,并自觉接受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的监督管理;隔离期间如发现船员有发热等异常情况的,隔离点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将其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其余相关船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本市设立的用于境外来沪船舶船员集中隔离点,应自觉接受属地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专用隔离点规范运行。隔离船员应服从隔离点的管理,隔离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由相关航运公司或船员机构负担。

  五确保全程闭环管理

  境外来沪船舶如需在沪安排船员换班且换班船员需在沪集中隔离的,应提前联系船员专用隔离点,经隔离点出具接受船员隔离的书面确认书后,方可向口岸部门申请在沪换班,并提前向海关、边检、海事等管理部门报告换班船员的身份信息,经口岸监管部门同意方可下船实施隔离。海关检疫部门按要求对每名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实施采样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原则上船员不得下船,如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船舶必须先行离港的,相关下船船员经口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先下船集中到航运公司安排的转运专车上,港口经营人要加强现场管理,经现场信息核实无误后方可将需隔离船员转交转运专车,转运专车应停放在码头企业指定的港区安全区域,港航公安部门及港口企业应加强监管,待检测结果出具后方可允许航运企业依情况进行转运处置。转运车辆应严格做好防护工作和消毒工作,将已通过核酸检测的需隔离人员直接转送至专用隔离点实施集中封闭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解除隔离。

  六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航运企业及其代理应及时做好来沪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动态申报及相关船员信息申报,要组织所有下船船员在“健康云APP”信息平台完成“上海海关快速填报”的健康信息登记。港口经营人要在船舶下船点附近设置相关信息申报平台的二维码,督促指导下船船员申报个人信息,准确记录、汇总当天下船隔离人员的身份信息、在沪隔离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报送海关、边检、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船员专用隔离点要完整记录每名隔离船员的隔离情况,并分批汇总下船隔离船员的最终处置情况并报送海关、边检、海事、港口管理部门,确保每名隔离船员信息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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