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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议港口条例 将制定条例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
2020/3/28 8:24:51 来源:中国水运报微信 发布人: 点击量: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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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根据修改稿,安徽省将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提高现有码头的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率、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港口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管理机构不再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水行政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港口一体化发展是贯彻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发展等国家战略,落实省委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安徽省港口融入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必要的。

修改稿新增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

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

为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港口开发建设,提高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修改稿规定:对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原则,适应产业布局需要,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等。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提高现有码头的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率

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加强港口的传染病防治,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稿增加一款,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港口经营人接到船舶关于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加强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修改稿新增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港口码头污染

《条例》增加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港口经营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水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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