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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山东发文全面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
2019/2/18 8:17:48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 发布人: 点击量: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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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地方海洋执法部门、海警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未经批准开采海砂、超批准范围开采海砂以及违规开采海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

加强海砂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方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管辖水域内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海砂来源证明;对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可先行查扣,移交相关部门,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对发现非法从事海砂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经营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沿海港口装卸作业管理,严厉查处沿海港口码头为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三无”船舶提供海砂码头装卸服务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港区内非法海砂运输码头,发现港区外码头存在非法装卸海砂作业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政府予以取缔。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海砂销售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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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方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会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除此之外,《通知》明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洋,山东海事、海警等建立省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监管工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在拓宽建设用砂来源方面,《通知》指出,各级相关部门应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河砂、海砂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以竞争方式联合出让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多措并举拓宽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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