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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8/12/10 16:25:44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发布人: 点击量: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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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42号令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1月28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明确“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要求对与“一网通办”不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立改废释工作。针对《规定》中不符合“一网通办”要求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形成了修改决定,经交通运输部第1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11月28日公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删除了《规定》中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的规定,改为仅明确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中的“设计变更文件1份”修改为“设计变更文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竣工验收报告1份”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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