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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海事超吃水如何管控!
2018-12-13 来源: 点击量: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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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吃水管控问题解答

——采访长江海事局船舶处副处长葛科技

枯水期的典型事故
   
     2017年长江海事局辖区发生搁浅事故68件,占到辖区同期事故险情总数的近1/4,尤其是每年的11月底到12月份,受降水减少、三峡蓄水等因素影响,长江干线中下游水位回落较快,部分船舶对水位变化情况估计不足等原因影响,这一时段是辖区搁浅事故险情多发时段。去年同期就发生过一周内连续发生十余起因船舶超吃水在航道内搁浅的情况,因此广大企业和船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枯水期长江干线通航环境作出充分估计,注意收集航行通(警)告信息,留足富余水深航行,保障航行安全。
船舶发生搁浅事故不但会耽误船期,造成经济、财产损失、船体受损,同时也会对涉事船舶所在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还有可能因为搁浅破坏航道条件、扰乱正常的通航秩序、甚至造成阻航事件。

枯水期管控要求
     
         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的要求,今年8月份,我局对《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富余水深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对不同尺度的船舶所航行区域的不同,对船舶应该留足的富余水深进行了规定,明确:“航行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的船舶,船舶留足富余水深不小于0.3米;李渡长江大桥至芜湖长江大桥,不小于0.2米。”
 
         进江海船和航行在芜湖大桥以下的船舶,船舶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留足富余水深不小于0.4米;实际吃水在5-7米的,留足富余水深不小于0.5米,实际吃水在7米-9.7米的,留足富余水深不小于0.7米;
除此之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富余水深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上需要另加0.1米。航行于石质河床航段的,富余水深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上也需要另加0.1米。


超吃水事故处罚
     
每年枯水期,海事管理机构都会对重点浅窄航段实施重点巡查驻守,严查船舶实际吃水,发现“超吃水”船舶,除了责令就近减载外,还要严厉查处船舶存在的其它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船舶因违反枯水期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造成搁浅触礁事故的,按照“五个一律”实施处罚,也就是一律强制卸载或改正;一律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并扣留船长适任证书6 个月;一律会同航道部门进行索赔;一律通报港航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停顿整航;一律通报三峡通航管理部门纳入失信船舶名单。

安全建议
     
枯水期除了航道的维护水深减小以外,也是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多发季节,要引起广大船员朋友的高度重视。
 
一是及时掌握气象水位变化。船舶可以通过航行通警告、网络、水上信息台等形式,定时收集所航经航段气象、水位变化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严禁冒雾、冒险和超吃水航行,在现场服从海巡艇的调度和指挥,保障自身和其它船舶安全。
 
二是合理配载积载,保障船舶实际吃水不超过所航行经航段最浅点的水深,并留足富余水深;按照规定实施进出港报告,如实填报船舶吃水和载货吨位等动态信息,保障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三船舶在运送大宗货物时,可以采取分段转运的方式,在通过浅区前减载或过驳到位,防止船舶“超吃水”通过浅区航段。
 
四是船舶一旦发生搁浅或触礁事故,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使用甚高频不间断发布安全信息,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查清船舶周围水深情况,了解船舶搁浅地点的河床底质,避免盲目的用车用舵,造成船体破损或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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