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夏某、顾某等人团伙,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和一年以上缓刑不等。据悉,该案为南通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首起被告人被判实刑案例。
该案是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派出所侦破的一起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19年2月1日起,国家农业农村部宣布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但被告人夏某等人仍顶风作案,在长江南通水域捕捞刀鱼等。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顾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等。
该案的宣判,对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安全,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