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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洪泽湖水域首例非法采砂案件今日宣判!9名被告人领刑
2017/11/5 10:45:01 来源: 法制网 点击量: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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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通讯员 朱来宽 徐二海)11月3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洪泽湖湖区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该案由院长耿辉担任审判长,经审理当庭判处9名被告人刑罚。
 
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初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洪泽湖水域禁止采砂活动,仍以提供水政检查信息、允诺承担采砂船被查获时帮助处理和补偿相关损失费用等为条件,先后联络被告人陈某金、钱某留、刘某前、刘某军、赵某、钱某、钱某平、刘某松和刘某国在洪泽湖原20号标附近水域,使用采砂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合计110422吨。被告人罗某按照每吨砂2至1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提成款。经鉴定,该砂矿价值人民币1987596元。
 
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4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金等8人也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合计退违法所得人民币73万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金、刘某前、刘某军、钱某、刘某松、赵某等六人的采砂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洪泽湖水域禁止开采黄砂仍非法开采,9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罗某等5人非法开采黄砂价值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余4人非法开采黄砂价值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罗某分别与被告人陈某金等8人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均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九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平等8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犯罪金额,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等8人从轻处罚,对刘某军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流失,对洪泽湖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九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
 

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金等8人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100万元,分别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金、钱某留、刘某前、刘某军、刘某松、赵某违法所得31万元,11.5万元、31万元、11万元、13.6万元、10万元,钱某平、钱某违法所得12万元,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没收所扣押的被告人陈某金等六人的采砂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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