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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9/7 11:32:26 来源:发改委 点击量: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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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17〕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就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

1、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4、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5、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6、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7、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8、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

(二)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9、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10、对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1、在失信主体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12、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

13、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6、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17、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

(四)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

20、对失信主体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

21、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22、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23、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24、对失信主体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五)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

25、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26、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27、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二)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定期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相关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并开放平台授权供部门共享使用。对于从“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为准。


附录:1.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略)

2.物流服务平台加强信用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

物流服务平台加强信用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作用,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 23 家国内重点物流服务平台,就加强信用建设实施联合惩戒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联合签署备忘录并采取一致行动如下:

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用建设是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物流服务平台集聚了数百万家物流企业和丰富的数据等资源,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签署平台要充分发挥用户规模巨大、应用场景丰富、技术手段先进的优势,加大信用建设投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参与信用试点示范,努力为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二、积极履行自律义务。自律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前提。签署平台要恪守“诚信为本”的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一)强化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抵制恶性竞争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守商业信誉,维护交易各方的正当权利。

(三)杜绝虚假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勇于承担责任。

(四)保证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三、加强平台信用建设。加强信用管理是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签署平台要加大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功能、丰富内容,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一)严格平台准入。签署平台要建立明确的准入条件,对申请加入平台的交易方严格实行实名认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加入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点关注。

(二)完善信用记录。对所有平台交易方建立信用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和履约情况,形成完善的信用记录。

(三)建立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平台交易方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信用记录优秀的“红名单”、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应予提醒的“警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四)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对“红名单”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对“警示名单”建立警示提醒机制,对“黑名单”停止提供服务,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环境。

(五)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积极向平台交易方宣传“诚信经营” 的理念,在各类协议和合同中增加诚信相关内容,努力提高平台所有交易企业和人员的诚信意识。四、实行信用信息共享。签署平台要主动加强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依法公布机制。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平台企业协商制定“黑名单” 标准和管理办法及共享机制。“黑名单”信息要包括失信事实、失信主体、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要素。

(二)各平台根据“黑名单”标准和共享机制将产生的“黑名单”在签署平台间充分共享。

(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形成的“黑名单”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列入国家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

(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积极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运输物流领域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向签署平台共享。

五、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实施联合惩戒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签署平台要采取一致行动,严格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一)对平台共同产生的“黑名单”,签署平台在有效期内停止对“黑名单”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二)对国家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签署平台予以重点关注,进行警示提醒或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鼓励平台之间开展合作,对“警示名单”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等联合惩戒措施。

(四)签署平台要将对“黑名单”实施的惩戒措施定期反馈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六、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作用,组织平台加强沟通交流,形成信用建设合力,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一)监督签署平台严格执行备忘录条款,建立信用建设季度报告制度,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备忘录相关条款的平台予以警示提醒,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备忘录内容的平台给予通报,经其他签署企业一致同意后停止其备忘录签署成员资格,并建议将其列入国家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

(三)组织签署平台开展各类交流和宣传活动,广聚共识,提升备忘录签署平台的凝聚力。

(四)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组织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平台诉求,提出意见建议。

 

签署企业名单(按首字母排序):

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速派得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津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传化货嘀科技有限公司,好多车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骄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零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万佶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物易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色马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航局       国家邮政局

 
2017年8月24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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