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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血的运输”何时止?
2017/6/6 8:49:51 来源:水运数字报 点击量: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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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7时30分,钦州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百祥56”轮于2017年5月20日凌晨2时左右在大风江水域抛锚避风,早上5时许,该轮大量进水翻扣,船上人员遇险。5月20日16时40分左右,钦州海上搜救中心接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转接报警,一装运碎石的船舶“圃机341”于20日凌晨遭遇大风浪,在企沙港以东二口沙和伞顶沙以南对开水域沉没,船上人员遇险。

这2起几乎同一时间发生的险情最终6人成功被钦州、防城港两地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搜救力量救起,然而,仍有2人遇难,2人失踪,惨剧令人心痛、发人深省。这2起险情都有一共同特点: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

近年来,陆上建材需求旺盛,同时沿海施工项目也大量上马,受工程工期、成本等多重因素影响,在需求和利益的双重驱动之下,内河船违规参与海上运输此起彼伏。尤其是内河砂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安全隐患大,沉船事故易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带血的运输”

“内河船在海上运输的每方砂石、挣到的每张钞票都可能浸透着我们船员的鲜血,我今后不再从事海上运输,即使少赚一点,再也不用在海上冒险了。”5月20日2起险情中获救的其中一名船员惊魂未定,庆幸之余不禁说出了自己的感言。

内河船进入沿海水域,超航区非法进行海上运输,造成船毁人亡事故,这是带血的“工程”,带血的“砂石”,带血的“运输”!也许雇佣方赚到了丰厚的利润,也许船主因为非法运输得以发家致富,然而,这是以船员的鲜血和生命为代价的。

有资料显示,仅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4个月时间,在全国沿海就发生10起涉及内河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7人死亡,28人失踪,造成了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内河船舶结构和设备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不适于在海上运输,一个大浪打过来,就很可能船翻人亡。”钦州海事局通航管理处执法人员介绍说。船舶在建造时就按照有关规范确定了航区适用范围,合法合规的船舶,其《船舶检验证书》明确列明船舶所限定航区,严禁跨航区航行。不仅船舶划定了航区,船员证书上也按照航区明确限定船员所任职的船舶范围。明确航区范围,严禁越界航行,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违反这一项,不只是违法,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

严重的社会危害

内河船超越航区进入沿海水域,船员对海上通航环境不熟悉,缺乏关键的海上安全航行要领。而海上的水文气象条件要比内河复杂得多,内河船在风平浪静的海面上尚能正常行驶,一旦遭遇突发恶劣气象、海况,或遇到紧急的避让局面时极可能发生意外。

部分内河船舶因管理不到位,原本就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如航行设备、救生设备等未满足配备要求或无法正常使用。个别船舶甚至无船舶识别号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简称“三无”船舶),船舶长期处于不适航状态,船主的日常经营、船舶的日常航行和作业完全靠“天”吃饭,心存侥幸心理,不出事就万事大吉,出事则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这类船舶如果进入沿海水域,那就是随时爆发的风险点。

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不仅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输秩序,对一些沿海合法船舶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冲击。“由于内河船参与非法海上运输和施工作业,我们这些花费巨资建造并取得海船证书的船舶经营费用只能一降再降、赔本运输,严重打击了我们这些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合法经营人如是说。非法经营之所以存在,根源在其较低的安全投入和生产成本所带来的丰厚利润,如果市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最终恶性循环将对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造成逆淘汰,非法运输将成顽疾。

不可放任的非法行为

近十年来,各级海事部门多次部署开展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最近一次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4年10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为期1年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行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广西沿海各海事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非法砂石船的违法行为,遏制了砂石船海上交通事故的多发态势,但因监管难度大,专项行动一过,时有反弹。

“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对水上通航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够成了威胁,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相关职能部门不会坐视不理,推进海上非法运输作业及载运砂石船舶整治已成常态。”钦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海事部门将加强与公安、边防、安监、海洋、水利、渔业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定期联合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严防严查内河砂石船舶入海或由海上返回内河。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控力度,与现场监管形成执法联动,严厉打击从事海上运输及作业的内河船舶、非法违规参与砂石过驳作业的采运砂船舶及“三无”船舶,开展对未持证船舶和未持证船员的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开展专项治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内河船在适航的内河水域从事合法经营,降低海上交通安全隐患,净化海上运输市场。”该负责人表示,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追求经济利益是其根本,因此需要利用市场规律,鼓励从业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雇用方也要把好船舶准入关,不雇佣内河船参与海上作业,强化作业现场检查,保证作业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与受雇船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防止船舶超载,落实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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